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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张杨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曲XX与被告陈X、巩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被告巩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99万元,并向其支付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所欠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以欠款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为68904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及相关费用(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8日,被告陈X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其处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分。其于当日在扣除首月利息1万元后向被告陈X转账99万元,被告陈X于次日向其出具借条。后经其多次催要未还。经了解,本次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事宜严重影响被告陈X的还款能力,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X未作答辩。

被告巩X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原告主张的债权已清偿完毕。3.涉案款项系被告陈X从原告处借的赌资,属于赌债,原告在无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故原告与被告陈X之间的借贷合同应为无效。4.涉案债务由被告陈X个人借款,且为赌资,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其与被告陈X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未实际履行,亦未影响到被告陈X的清偿能力,不属于恶意逃避债务。6.原告请求其支付借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所述,本院就本案事实认定如下: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4月30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29日,被告陈X向原告出具《借条》,载:“今借曲XX现金XXX.00(壹佰万元整)。借款人:陈X,2015.4.29。”同日,原告向被告转款99万元。两被告于2015年6月12日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分割约定XX城XX路海荣名城A1203,130.74㎡;绿地香树花城1902,234㎡;陕AXXX**,宝马mini;陕AXXX**,丰田2700;存款50万元(伍拾万元整)均归女方所有”,就债权债务约定“一切债权债务与女方无关,由男方一人承担。”就被告所称的涉案款项实为被告陈X从原告处借的赌资,且据被告陈X父母所述该债务已偿还完毕的答辩意见,原告称,被告陈X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其处借款,且至今分文未还。本案因被告陈X未到庭致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陈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被告陈X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陈X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陈X予以偿还并支付自其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借条》所载,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故就原告主张的借期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主张涉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被告巩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然涉案《借条》由被告陈X个人出具,被告巩X未事后追认,且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原告主张被告巩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X未到庭,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曲XX借款99万元,并以9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曲XX自2021年2月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曲XX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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